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21〕2号)
发布日期:2021-01-12 05:30:12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的安全管理,规范实验气体的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气瓶,是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液体的气瓶。

  第三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有关规定,本办法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四条 气瓶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管理方针,实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部学院(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实验室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及对气瓶日常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七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本部门气瓶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措施,制定气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与应急演练。

  第八条 使用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本部门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落实本部门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措施;审验本部门气瓶供货单位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落实本部门气瓶使用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做好台账记录;及时协调和解决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九条 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指导教师是气瓶使用管理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内气瓶的使用管理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使用管理责任人应结合本实验室气瓶的具体种类和使用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的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对具体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负责气瓶在本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三章采购与运输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本部门气瓶的采购审核管理,实行按需采购,统筹管理,杜绝过量堆放。

  第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从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气瓶、租赁气瓶和充装介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自行购置的气瓶,不得自行充装任何介质。

   第十二条 气瓶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运输。进校时应遵守学校规定,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听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需对采购的气瓶进行验收。对于未粘贴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未佩戴安全帽(有防护罩的除外)或防震圈等其他安全附件、钢瓶颜色缺失或错误、缺乏定期安全检验标识的气瓶,应拒绝接收。

  第十四条 搬运钢瓶通常应使用钢瓶推车,也可以用手平抬或垂直转动,严禁手抓开关总阀移动,严禁拖拉、滚动或滑动。在搬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阀,防止其意外转动和减少碰撞,不可将钢瓶阀对准人身。

  第四章 储存和使用

  第十五条 实验室管理员应掌握各种气体的基本性质及特性,严格按照其性质分类存放,存放地点应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严禁在走廊和公共场所存放气瓶。气瓶应规范放置,配带好瓶帽,用钢瓶架或套环固定立放,严禁卧放,并做好标牌标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原则上不得存放气瓶,确需存放的,应在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控制最小存放量。不同气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严禁将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混放或存放在一起,严禁将助燃气瓶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第十七条 有毒气瓶使用时应注意室内通风,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有毒气瓶使用结束后不得存放于实验室内,应及时联系供应商回收。确需临时存放的,应放置于与实验室有一定距离或人员不易接触的地方,有毒气瓶的临时存放点需设置毒气鉴定装置或安装气体监控报警装置。惰性气瓶超过一定数量的,需加装氧浓度报警器。

  第十八条 气瓶应专瓶专用,不得任意改动,严禁串用、代用、混用。空瓶应与实瓶分开放置,且有明显标志并妥善固定。

  第十九条 气体管路连接应规范、有标识,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供气管路需选用合适的管材,且无破损或老化现象。存在多条管路或外接气源的实验室,应绘制、张贴气体管路布置图。

  第二十条 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应先检查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的气体后方可使用;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气瓶总阀,并再次确认其安全状况。

  第二十一条 气瓶操作时严禁敲打撞击,并经常检查有无漏气。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不得对瓶体进行焊接修理。

  第二十二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其中氢气应保留2.0MPa余压。

  第二十三条 操作易燃易爆性气瓶时,应配备专用工具,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操作,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

  第二十四条 压力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应分类专用,安装时旋紧螺扣,防止泄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减压器总阀;特殊气体的钢瓶应使用特殊专用的减压器,严禁违反规定改变减压器安装结构和方法。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内不得留存过量气瓶,对于空瓶、常年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钢瓶应及时联系回收单位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五章 应急处置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使用部门应结合本部门实验室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气瓶发生安全事故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组织救援,事故发生单位应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逐级上报学校有关部门和主管领导,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二十八条 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按照所在部门相应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与个人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在购买、租用、充装、搬运、存放、使用和报废其他相似装置(盛装液体钢瓶或相似装置)等压力容器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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