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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冠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沪二工大资〔2020〕24号)
发布日期:2020-02-24 02:56:09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新冠病毒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管理,规范防控物资的采购、捐赠、分配、使用及监督等具体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疫情防控物资主要指通过上级调拨、学校采购及社会各界和个人无偿捐赠的口罩、防护服、护目镜、橡胶手套、消毒用品等各类防疫物资。

  第三条 疫情防控物资管理工作在学校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统一负责管理、配置、调拨和分发。

  第二章 防控物资的采购

  第四条 学校疫情防控物资采购实行专款专用,由财务处负责专项预算资金的设立及报销审核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校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授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全面负责疫情防控期间的物资采购、调配及与防疫物资配给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采购审核。相关疫情防控部门使用专项资金购买防控物资,需按以下要求进行申报审核。

  1.防控物资采购预算经费10万元(含)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施审核。

  2.防控物资采购预算经费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受理,报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审核,按审核要求具体实施。

  3.防控物资采购预算经费在50万(含)以上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4.因防疫要求涉及的突击性工程项目,预算经费在50万以下的项目,按照学校现有的零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操作。预算经费50万(含)以上的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采购方式。疫情防控物资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经审核同意后,采用直接采购方式。实施部门可通过上级部门委托供货企业、大型超市及京东、国药、天猫等主流电商平台及其他正规合法渠道进行购买。

  第八条 防控物资采购因情况紧急无法按正常流程申报的,实施部门应先按审核要求口头告知审核部门或工作小组组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完毕后,实施部门必须在30天内及时完成相关申购、审批、资产入库、财务报销等流程。

  第九条 因防控物资紧缺或疫情管控需要,供货方确实无法签订合同的,由实施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经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组长同意后方可办理财务报销。

  第三章 捐赠物资的管理

  第十条 各界捐赠的各类防控物资,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根据其制定的捐赠管理细则负责接收,再移交至学校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捐赠防控物资的接收、转运、仓储等工作应规范严格,建立台账管理,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捐赠者有具体要求的,应根据其要求进行分配和运送,一般不得转作它用。直接捐赠给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物资由相关单位和部门自行接收、分配、使用。捐赠者无具体要求的,相关防控物资纳入学校防控物资计划,统一安排,统筹分配。

  第四章 分配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防控物资的分配必须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四条 防控物资发放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按防控物资分配方案将相关物资发放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物资,应优先保障防控一线工作人员的使用。

  第十五条 防控物资应严格按规定用途专项使用,实行无偿发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截留、变卖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物资发放台账以备查,确定专人管理,所下发的物资要合理、节约、安全使用。

  第五章 工作监督

  第十七条 监察室、审计处对学校疫情防控物资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在防控物资的采购、接收、管理、分发等过程中出现的各类违规情况,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因工作失职、渎职等行为,致使严重影响防控工作,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新冠疫情结束之日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成学校物资供应保障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新冠疫情防控物资采购流程图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0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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