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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7号)
发布日期:2021-12-28 09:38:15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31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的部署,推动本市政府采购管理从程序导向向结果导向转变的重大变革,更好地发挥政府采购制度在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优质高效公共服务、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的作用,现就进一步深化本市政府采购改革创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的推广运用

  (一)市级财政部门要继续优化完善本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平台”)一期电子集市的运行,拓展集市产品种类和范围,加大引进电子商务平台力度,强化价格信息库动态监管。

  (二)市级财政部门要继续推进政府采购平台二期电子招投标系统推广运用。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实施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代理机构)要按照电子招投标系统的流程进行采购。集中采购机构要率先推广运用电子招投标系统。

  (三)市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推进工作,加大政府采购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要强化政府采购平台与本市法人库、人口库以及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信息共享,完善对供应商不诚信行为、违法行为等负面信息的记录、管理和运用,逐步推广使用信用报告,营造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竞争环境。

  二、加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

  (一)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信息公开要求,按照规范化的内容及时公开采购信息、采购结果信息。

  (二)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开项目预算金额、采购标准、采购需求和采购合同主要内容等。

  三、深化对采购需求的研究

  (一)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采购项目需求的研究,在满足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采购通用类货物和服务。

  (二)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类货物以及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集中采购机构研究提出。其他专项设备与服务项目采购需求标准,由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三)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在需求研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专家及相关供应商的意见,将评审专家的作用前移到需求管理环节。对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还应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四)市、区县各主管部门可根据所属单位的需求特点,研究将标准统一、采购需求统一的项目实行整合打包采购,提高采购效率。

  四、完善服务类项目的采购实施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二)对采购需求处于探索阶段或不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项目,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可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更为灵活的采购方式,使用新的合同类型及付款方式。

  五、加强创新采购模式的研究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探索试行批量集中采购,要求市、区县各部门、各单位将标准统一的通用类货物在规定时间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批量采购,形成规模效应。

  (二)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研究。要结合特许经营模式,研究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购买方式、评审制度与合同类型。

  六、不断提高对政府采购的监管水平

  (一)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要继续会同相关部门研究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方向,将通用类货物与服务作为集中采购目录主要内容,重点推进批量集中采购。其他专项设备与服务类项目逐步退出集中采购目录,由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委托代理。

  (二)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研究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对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核程序,缩短审批时间,提高行政效能。简化对进口产品采购核准程序,鼓励批量申请核准,对同类进口产品采购需求,还可以探索实行一次核准多次有效。

  (三)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对政府采购结果的评估机制,并尝试引入专家、供应商、项目受益群体、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同时,建立评估结果对采购人、供应商以及项目后续采购活动的反馈机制。

  (四)要充分发挥市政府采购委员会顶层设计、议事与协同管理的作用;加大相关单位对政府采购监管的参与力度,依托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各主管部门的采购管理责任,探索建立部门系统内采购人需求制定、采购内部监控、采购结果评价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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