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快速、高效、有序地组织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确保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中的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学校范围内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优先抢救人员,同时注意救援人员的自身安全。
(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部门”)应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分工负责,相互协作。
(三)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切实做好隐患排查、风险评估、事故预警、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第二章 领导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领导机构,共同领导、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五条 二级部门应成立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及实验室类型,负责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
(二)对师生加强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和应急预案演练,保证各项应急预案有效实施;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负责保护现场,并做好现场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确保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得到有效处理,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及二次事故发生;
(四)及时、准确地向学校上报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 预防、预警和响应
第六条 二级部门应切实做好预防、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
(一)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定期开展部门自查,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加强实验室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和实验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经常开展事故演练,提高师生自救互救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定期评估应急预案,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响应。
(一)实验室安全事故现场人员是事故报告的责任人,所在部门是事故报告的责任部门;
(二)责任人应积极组织现场应急工作,在自救、互救的同时应立即启动事故上报机制,部门安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初步判定事故情况,进行现场处置,必要时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救援;
(三)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机制:报告人→部门安全责任人→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
(四)凡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必须逐级上报,特殊情况可越级上报,不得隐瞒。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事故及其重要情况的,根据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部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第八条 发生火灾时,首先切断火源和电源。如火势较小,应迅速组织扑灭,防止事态扩展;如火势较大或现场有易爆物品存在,有可能发生爆炸危险的,应迅速组织人员撤离现场。
第九条 发生强酸、强碱及其他一些强腐蚀或强刺激的化学灼伤时,第一时间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冲洗后用苏打(针对酸性物质)或硼酸(针对碱性物质)进行中和;溅入眼内时,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处理后,再依据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在保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可能及时切断电源和火源并报警,组织人员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现有人中毒时,立即打开窗户,保障通风,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通畅地呼吸到新鲜空气,严重的立即拨打120,或就近送医救治,避免延误。
第十二条 发生触电事故时,应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他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也不可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
第十三条 实验室发现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所在二级部门应立即向保卫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告,同时保护好现场,立即报告当地公安和环保部门。发生放射源泄露、人员超剂量辐射等事故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同时保护现场,实施事故现场警戒,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源,将受辐射伤害的人员送医院检查和治疗,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学校在公安、环保等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开展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发生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的安全事故时,在确保人员安全、符合操作规程的前提下,立即切断设备动力,疏散人员,封锁现场,确保现场仪器使用记录完好。对受伤人员,应立即送医或请专业医疗人员到事故现场进行救治。同时,学校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流程,报上级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十五条 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教学、科研工作环境的正常状态,做好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在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不同类别,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要求,由相关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损失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过程中,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事故部门有权对事故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询问,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询问笔录由被询问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事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