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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强调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3-11 04:12:18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

  根据财务处2020年9月下发的有关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以及财务处关于2021年度预算申报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标准的要求,现对2021年度预算中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要求再次强调如下:

  一、严格按照《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实行,凡涉及政府采购目录清单内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按政府采购要求实施采购。本目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凡于实施起始日期前未完成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2021年版目录实施采购。

  二、各经费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审核把关,所有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个人及部门均不得自行采购。

   

  采购中如遇疑问,请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

  联系方式:张老师  50216482(财务处)

                 王老师  5021649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附件:上海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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