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计划年内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加强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资产管理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在资产清查盘点中认真细致,不重不漏;在资产损失认定时,要严谨认真,准确合理,保证提供的数据资料真实可靠。
具体清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各二级单位自查
时间:2017.10.18---2017.11.18
第二阶段:学校抽查
时间:2017.11.18---2017.12.20
各部门具体安排事先通知
第三阶段:召开资产清查工作总结会
二、 清查要求:
1.对全校所有固定资产进行自查
固定资产自查范围: 入账日期为2017年9月30日以前的所有固定资产,要求帐卡物一致(请各保管员从台账管理-资产高级查询中查询打印相关数据)。
2.资产管理处将组织相关人员对10万以上设备(含软件)100%核查,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抽查。
(各部门明细表另发)
3.学校将对2016年资产大清查盘亏资产进行最后核实,相关文件部门盖章,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资产管理处。
(各部门盘亏表格另发)
三、 注意事项:
1.资产保管员应为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如有半年内即将退休的保管员,部门应提前安排新的保管员接替,并及时做好资产移交工作。
2.在自查中,发现固定资产没贴标签的应及时补贴标签(一般贴在固定资产的右上角或右上侧的显著位置,便于检查)。
3.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借用人发生变化时,请保管员及时在资产管理系统的存放地点进行更改,确保每件固定资产的安置地点准确无误。
请规范存放地点填写格式,参考格式如下:综合楼-505,15号楼-201,环境楼-302,工训楼A-201,工训楼B-201,河南库房,露天库房;老师借用设备存放地点格式为:15号楼-201 **老师。
4. 对2017年拟报废固定资产,严禁自行处理,待清查结束后,严格按上级部门相关程序进行报废处置。
5. 清查工作结束以后,各学部、学院、中心应对本部门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汇总小结并报资产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