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的开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0]76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3号)、《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沪财教[201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单价的确定;固定资产取得、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评估鉴定等;固定资产帐务管理、绩效管理等。学校低值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国有资产产权意识,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部门,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使用部门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中,应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安全管理与使用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综合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代表学校行使监督与检查职责;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及涉及数据的填报、上报等工作;
(三)负责学校年度预算中拟新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审核及购置后的验收工作;
(四)做好购置后固定资产的验收、登记入账、维护维修、资产调配(闲置资产调剂)、清查盘点、报废处置及绩效考核等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推进学校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动态管理,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六)负责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员的业务指导及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八条 按照固定资产的分类,以下管理部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财务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购置的预算编制、经费报销及价值管理与核算;
(二)基建处负责新建房屋及构筑物产权证办理等工作;负责存量房屋及构筑物的改扩建、修缮及配套工程的项目申报、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及备案等工作;负责存量房屋等基础设施设计、安装等图纸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三)后勤保障处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等固定资产的分配使用、日常维护维修、数据填报等工作;负责办公家具、生活用具等固定资产购置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及维护维修管理等工作;
(四)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会议音响及与信息化相关固定资产的预算申报、组织实施、维护维修等管理工作;
(五)图书馆负责图书类(包括电子图书、文献数据库、视频类等)固定资产的入库、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档案馆负责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入库、验收等管理工作;
(七)审计处负责对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与检查,并按要求贯彻落实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固定资产内控管理制度,加强内控管理,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到人,防止固定资产流失和损毁;
(三)组建由部门主要领导牵头负责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小组,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及自查工作,如实报告本部门日常工作中固定资产使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四)做好本部门资产保管员的队伍建设工作,加强资产保管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本部门资产的账、卡、物日常管理工作,并做到账实相符;
(五)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积极落实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不易移动的批量家具用具类);
(三)以及其他需要按照固定资产实施管理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执行。固定资产的一级分类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各类固定资产执行起点单位价值为:
(一)房屋及构筑物;各类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起点单位价值1000元及以上;
(二)专用设备起点单位价值1500元及以上;
(三)图书;文物、陈列品和档案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固定资产计价是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计算固定资产的价值。学校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取得和验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取得主要包括购置、划拨、划转(调拨)、捐赠、置换、建造(制作)、盘盈等方式。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部门实际需求,依据“从严控制、厉行节约”的原则,做好本部门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及购置后的使用统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整体发展需要及教学、科研等设置,加强对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产购建计划审核,避免重复购置或盲目购置。
第十五条 预算属于财政专项的购建计划,涉及房屋及构筑物改扩建、维修单项申报价值20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或设施单项申报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教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学校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及时调整购建计划,未经论证的购建计划不得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采购由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根据学校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或批准不得自行采购。固定资产采购达到限额标准的应按要求实施招标,并做好合同或协议签订等工作,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 属学校占有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在入账前,应严格按照资产分类管理要求及购置合同条款与清单逐项、逐条进行验收。
(一)入账固定资产金额达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经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共同验收;
(二)其它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登记入账手续,并按规定完成审核后持入库单报销入账。对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一律不得入账。
第二十条 通过横向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按照学校科研经费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分类及管理要求编制固定资产卡片信息,卡片信息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编号、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使用部门根据实物及固定资产卡片信息,明确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及使用管理要求,并及时将资产标签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标签及实物拍照管理规范》要求粘贴。
第二十二条 使用部门对使用和保管的固定资产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及必要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并能正常使用。固定资产存放地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需在使用部门间进行调拨(或调剂)的,应按规定在资产管理系统上提交调拨(或调剂)申请,经逐级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拨或转让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的资产保管员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原因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安排新的资产保管员接替,并按《资产保管员资产移交工作流程》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完成申请与审核手续,完成新老资产保管员实物清点等工作。未办理移交手续的,所在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离岗或退休手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市教委相关文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其他部门的固定资产时,需求部门应向固定资产所在部门提出临时借用申请,并办理相关借用手续,需求部门应保证固定资产在借用期间的完好、完整,使用完毕后按时归还。
第二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主动落实固定资产的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八条 由学校资金购置投入到校外实习基地使用的固定资产,参照本办法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资产保管员负责保管,并要求校外由企业指派专人协助管理。
校外单位资产存放于校内的,由使用部门参照本办法进行使用与管理。使用部门应指定资产保管员负责保管,并可请校外单位给予工作指导。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处置工作(包括转让、划转、出售、置换、捐赠、盘亏、报废、报损、报失)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并按上级主管部门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要求,在履行完各类申报审批手续后,依法予以处置,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前,学校应按要求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对处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鉴证报告或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充分认识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的严肃性,在学校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处置固定资产的过程中,应对固定资产实物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不得任意堆放,并应保持原状;不得自行拆装换件;对于违反制度,造成拟报废固定资产丢失或部分毁损的部门和个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详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管理细则》。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及时入账、足额上缴学校财务处,由学校财务处按规定处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使用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和相关职能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要求,固定资产管理松懈,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进行或不如实进行固定资产登记,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或将学校固定资产转作经营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固定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其他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于使用人员或资产保管员的疏忽或保管不力,发生被窃、遗失、损坏等情况时,由使用部门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经济赔偿标准参照市财政局关于设备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由所在部门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固定资产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财产物资管理规定》(沪二工大资[2003]7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