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管理,提高实验室工作效能,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类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中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依托学校建立的校外见习基地实验室参照本规程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对外服务,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规程,实现科学与规范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要从学校的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实现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管理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教务处是教学类实验室建设、管理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完善教学类实验室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制定教学类实验室的发展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实验教学工作任务情况;
(三)负责组织教学类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改建和撤销等论证工作;
(四)负责教学类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核、组织论证、项目管理、验收等工作;
(五)负责制定实验教学计划,检查实验教学质量,组织相关考核工作、评估工作及评奖评优工作等;
(六)负责教学类实验室专项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经费分配方案,合理控制经费使用;
(七)负责教学类实验室教学等相关信息的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七条 科研处是科研类实验室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工作职责参照本规程第六条。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维护维修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完善学校实验室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检查督促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与日常管理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资产管理、维护维修管理及教学类实验室维修经费的使用审核;
(四)负责实验室拟新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审核工作及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评价工作;
(五)检查督促实验室工作环境、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
(六)落实实验室安全培训考核准入机制;
(七)负责实验室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实验室综合信息的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部门”)是实验室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明确一名院领导分管本部门实验室工作,安排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负责人。二级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学校实验室管理规定,自觉接受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落实实验室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根据本部门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三)落实学校实验室各项安全环保要求,做好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督促检查实验室日常安全环保措施;
(四)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
(六)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对外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实验室信息的统计上报工作;
(八)完成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实验室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实验室管理工作是二级教学科研部门考核内容之一。二级部门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加强实验室建设,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实验室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 二级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各实验室的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职责、应急预案等,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二级部门应选派爱岗敬业、钻研业务、团结协作的人员作为本部门实验室工作人员,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鼓励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建立一支结构合理、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热心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技术队伍。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考核,经考核通过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详见附件《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二级部门应加强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师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根据实验室工作需要,应配备工作服、护目镜、安全帽等防护用具。建立应急预案机制,并经常演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使用登记管理制度。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应严格执行所在实验室的安全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要求,做好实验室使用登记及危化品领用登记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环境要求。实验室应根据管理要求做好通风、除尘等工作,确保实验场所符合安全要求。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范、安全警示标识等均应悬挂或张贴在实验室的醒目位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使用、检查、维护等手续,做好使用、维修记录,确保仪器设备正常使用,防止丢失、损坏事故的发生。要充分挖掘和开发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功能,实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优化管理与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使用效益,避免重复购置。根据学校总体布局发展需要及要求,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可以对学校各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
学校鼓励对无法满足教学与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进行改造,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改造申请,经二级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未经批准的私自改造,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仪器设备应定期保养、校验,发现失灵、损坏或使用故障时,应及时查明原因,确需维修的可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维修申请。对违反操作规程或因失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事故,由直接责任人负责赔偿或出资维修。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二级部门应高度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仪器设备、危险化学品、辐射安全、实验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相应操作规程,确保实验程序符合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实验室要利用信息化手段,做好实验室的信息管理、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及时为学校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规程冲突的,以本规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