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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8]206号)
发布日期:2018-10-31 10:55:10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经学校批准建立的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依托学校建立的校外见习基地实验室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按照学校实验室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学校实验室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为含有危险化学品、气体钢瓶、放射源、特种设备、大功率用电设备及其他重点安全设施的实验室;

  第二类为除第一类外的普通理工科实验室;

  第三类为人文社科经管类实验室。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包括实验室环境安全、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保管理等内容。实验室环境安全包括实验室房屋设施、水电气安全、消防安全等方面;实验室技术与环保安全包括仪器设备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及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是学校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共同领导下,实行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校教学类实验室建设立项、验收,实验教学课程设置等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教学类实验室建设立项与验收工作中,负责对实验室的安全性进行论证审核与验收审核;

  (二)在实验教学课程设置工作中,负责对可能存在潜在安全风险的课程进行严格评估与审核,对应具备的安全设施、操作规程、技术人员等条件做出规定。

  第八条 科研处是学校科研类实验室相关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类实验室从事科研项目的安全性评估与审核工作。

  第九条 后勤保障处是实验室房屋设施、水电气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建设及日常使用期间的用水、用电及房屋设施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参与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立项中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论证工作,参与实验室建设与改造完工后的验收工作,实验室消防设施的维护、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的综合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通知,落实相关要求;

  (二)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制度的制定;

  (三)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积极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根据学校安全工作要求,组织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检查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督促问题与隐患的整改落实;

  (五)推进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部门”)负责本部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与环保管理工作,是实验室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二级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政策要求,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及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专业、学科及实验室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四)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五)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宣传,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六)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整改;

  (七)负责与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部门应指定一名院领导具体分管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每个实验室至少应配备一名正式教职工为专(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是实验室安全与环保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安全管理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具有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其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规章制度的落实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落实实验室日常安全环保检查工作,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三)协助实验指导教师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进行安全基本常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防护、意外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及应急处理等工作;

  (五)负责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信息的数据统计与上报工作。

  第十四条 专业负责人、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工作人员都有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任,应结合专业特点,切实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师生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并配合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

  第三章安全教育与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均需通过相应的安全教育考试,通过考核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十六条 对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的人员要落实和加强“防火、防盗、防触电、防毒、防爆”等安全教育,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实验指导教师与安全管理员应加强对进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根据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安全检查结果作为二级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自查和报告制度。二级部门应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安全自查工作,并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制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

  第十九条 实验室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须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并配合学校采取措施积极整改。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四章 安全与环保管理

  第二十条 全面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协议。二级部门领导代表所在部门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实验室安全管理员与所在部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确保实验室安全责任逐级落实到位,安全责任全覆盖。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应认真做好实验室的使用登记工作,详细记录实验室的使用情况,以备查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验室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仪器设备使用登记台账,标识张贴及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的安全运行。

  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大型精密仪器、大功率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安全接地等保护措施;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进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符合报废条件的,应及时作报废处置。

  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须通过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其他必须持有的证件方可上岗。机械和热加工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具有危险性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除需做好必要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帽、工作服、护目镜等)外,还需在安全管理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验室实际情况的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与操作规范,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使用、回收、保管和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管理制度,做好警示标志张贴,做好详细使用、储藏、处置等记录备查。

  第二十四 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应对涉辐场所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报警装置或者警示标志。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并落实射线装置和放射源的申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对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要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应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分类存放,减少存储,及时处理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固等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任意排放、丢弃,严禁直接向下水道倾倒废液,严禁将实验室废弃物和生活垃圾混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水、电、气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应定期检查实验室管路设施,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安全事故。气体管路应按要求分路安装,做到标识清晰,易于分辨。气体钢瓶的存放与操作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使用中的气体钢瓶应保持直立固定。

  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装,线槽的布局、改造、调整等涉及用电安全的事项,二级部门必须报后勤保障处安排专人实施,不得自行安装调整;大功率用电设备在购置立项阶段,应向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讨论形成建设方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实验室严禁使用电炉等电加热取暖设备。因教学、科研工作必须使用电炉等设备,需经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同意,停电或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用电设备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源线不得有任何裸露、破损,要随时加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二级部门根据实验室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置于规定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注意经常检查、及时更换并建立记录制度。严禁将消防器材挪作他用,并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等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八条 实验结束后应清理好实验台、器材、工具、资料,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易燃物品、纸屑等杂物必须清扫干净,消除隐患。

  第五章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九条 二级部门应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三十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瞒报、不报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生实验室事故后,当事人、实验室相关人员以及事故部门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迅速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性质,分清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二级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学校与责任部门《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附件2:部门与安全管理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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