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
适用范围:各二级教学单位、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
备注:
1、分管资产管理领导审核:
学部学院资产审核领导主要指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
科研单位、机关、直属部门资产审核领导主要指部门正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