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生命安全及学校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技[2005]3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等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验室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活动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存储、使用和处置等全过程管理。同时,为了进一步减少安全隐患,普通化学品的全过程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管理遵循“谁使用、谁负责,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经费管理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保卫处等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权限开展相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经费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批,对申购内容是否符合实验安全需要进行审核。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制度建设;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各类实验室管理工作;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配合保卫处做好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及相关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保卫处负责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以下简称“管制类化学品”)的申购备案;对接公安部门对管制类化学品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二级部门”)是本部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建立各类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记录;建立管制类化学品请购、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和完整台账;
(二)经常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必要的安全管理和技术培训,提高师生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根据学校和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
(四)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要根据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同时迅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上报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日常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与管理。实验指导教师是危险化学品实验课程或项目的直接责任人,应切实加强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应按《危险化学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上海市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制度办理。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校内运输必须严格按以下规定进行,避免发生事故:
(一)使用专门的车辆,装运时不得客货混装,禁止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不得违反配装限制或混合装运,以免互相碰撞接触引起燃烧、爆炸;
(三)小心谨慎,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重压、拖拉和倾倒;
(四)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五)发现包装容器不牢固、破损或渗漏时,必须重装或采取其它措施后,方可启运;
(六)提取危险化学品须两人以上。
第四章 存储管理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有关安全规定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漏、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仓储通道应达到规定的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实验室及走廊等不得囤积危险化学品。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避免因容器破损引发化学反应而导致事故发生。对于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地点存放;对于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对于化学性质或防火、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二条 气体钢瓶需在阀门处悬挂显著标识,包括气体名称、使用时间、气瓶状态等信息。气体钢瓶应采取固定措施,不得随意放置,且必须存放于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处。
可燃性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互相接触后可引起燃烧、爆炸气体的气瓶(如氢气瓶和氧气瓶),不能同存一处,也不能与其它易燃易爆物品混合存放。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具备本实验室所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对于性质特殊的危险性化学品,应配备相应的应急物品(如呼吸器、解毒药品、特殊灭火器材等),并做好应急防范措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各类化学品的标签应完整清晰,如发现标签松动、模糊等情况,应及时予以固定恢复。
第十五条 各类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储量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危险化学品一学期用量。所有危险化学品自入库后保管期限为1年,超过保管期限的,由学校统一处置。
第五章 领用与使用
第十六条 各二级部门、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台账,加强进、出库管理,如实记录发放日期、数量、领用人、用途等信息,登记记录应至少保存2年。
第十七条 管制类化学品管理应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领取、双人运输、双人双锁保管、双人使用、双人记录(此双人必须为专业教师或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管制类化学品的使用记录要精确计量和记载,防止被盗、丢失、误领、误用,如发现问题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与学校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剧毒化学品的领用遵循“即领即用”和“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实验室使用后如有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在当天送回仓库统一保管,不得留存于实验室内。
第十九条 使用钢瓶中的气体时,应使用减压阀或气压表。气体钢瓶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气瓶瓶体有缺陷、安全附件不全或已损坏,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对气体钢瓶应定期检查,严禁非专职修理人员自行拆卸、修理。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设计实验时,在能够达到实验目的前提下,应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管制类化学品,以减少安全隐患。涉及有毒、有害、有气味等化合物的实验须在工作正常的通风柜中进行,否则应暂缓或停止相关实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初次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前,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操作方法及有关防护知识。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执行双人使用制度。
第二十二条 各类化学品不得转借其他部门,更不得转借给个人。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带离实验室。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和配合学校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部门应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根据本办法制定符合本部门实际的危险化学品管理细则,对危险化学品的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按照所在部门相应内控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对因违反管理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与个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