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学校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科学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管理制度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主要包括教学、科学研究、实验实训和行政管理等各方面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物资。
材料:指金属、非金属的各种原材料、燃料、化工原料及试剂、建筑材料等。
低值品:原则上指单位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文艺、体育用品等。但是对办公家具、电器等设备,如果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低值品进行统一管理。
易耗品:指在使用过程中易损坏的器件,如玻璃器皿、各种元件、器件、零配件、劳动保护用品等。易耗品纳入材料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 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本部门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日常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采购、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盘点等工作。
第六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使用与保管内控管理制度,安排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使用台账,做到记录完整,领用手续完备。
第七条 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的购置应严格遵守学校相关采购管理规定,按需购置,避免囤积浪费。
第八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对易燃、易爆、易制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日常使用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九条 新购置的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应及时验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做好台账管理。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定期盘点本部门的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资产,及时掌握库存情况,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或调离学校时,凡个人保管和使用的低值品,需办理好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材料、低值品及易耗品管理办法(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