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部门采购行为,提高学校资金使用效益和采购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部门采购是指采购项目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金额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由经费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采购活动,包括货物、服务与工程。
工程类部门采购包括日常修缮类采购与基本建设类采购。日常修缮类采购主要是指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条件的,对既有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的装修、拆除、修缮中涉及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与日常修缮有关的采购项目,具体包括:对学校校舍、运动场地、附属设施、道路、综合管线、给排水、暖通、强电、弱电、景观等独立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基本建设类采购主要是指经上级部门立项批复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中,涉及达到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条件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基本建设有关的采购项目。
第三条 部门采购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工作要求,坚持“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预算申报、满足需求、质优价廉、风险可控、服务有保障等要求确定供应商。
第四条 学校经费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应建立完善与部门采购有关的内控管理措施,加强预算经费的使用管理及采购、验收、资产入库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部门采购应严格遵照预算批复要求执行,学校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部门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用以规避采购管理规定。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 部门采购项目管理工作,在学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等按照工作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七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与部门采购有关的管理制度,对部门采购相关工作进行指导。
第八条 经费管理部门负责部门采购项目的经费管理、项目建设等工作,对采购项目的建设内容、经费使用、组织实施等工作负责。
第九条 使用部门负责对货物与服务类部门采购工作进行监督,对采购项目组织实施的规范性、合理性及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等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部门采购工作的责任主体,对采购行为、采购内容及经费使用、项目验收、资产入库等负责。
第十一条 后勤服务中心、基建处是工程类部门采购的归口实施部门,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学校纪委监察部门、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对部门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审计处负责对相关采购项目进行审计,财务处负责采购项目经费报销与支付审核等工作。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部门采购方式包括比选采购、协议采购、定向采购、自行采购等。其中货物与服务类部门采购由经费管理部门根据其管理要求组织实施,工程类部门采购由归口实施部门根据其管理要求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比选采购
1.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2.项目负责人根据内控管理制度,向不少于三家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出比选要求,供应商按照要求进行报价。参与比选的供应商不得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所列情形。
3.参与比选的供应商应将报价原文件(包括报价单、资质证明等)以密封(封口处须加盖公章)方式在约定时间内送达指定地点。经办人应按要求做好报价文件的接收工作。
4.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5.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由项目负责人通知成交供应商。供应商的报价金额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为无效报价。
第十五条 协议采购是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入围供应商,在协议有效期内,通过直接选定或比选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定向采购
1.项目负责人提交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2.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3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2/3。
3.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商务和技术要求、采购金额等进行谈判,确定采购内容。
第十七条 自行采购是指达到自行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根据“规范合理、质优价廉”的原则,由项目负责人自行采购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自行组织采购:
(一)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复杂,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二)采购内容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
(三)采购内容有专业操作要求或必须由专人持证采购的;
(四)采购内容与预算申报或使用要求不相符的;
(五)涉及进口设备采购的;
(六)涉及危化品采购的;
(七)其他经招标管理办公室确认不得自行组织采购的。
第四章 采购实施
第十九条 货物与服务类部门采购
(一)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可自行采购。项目负责人应提交采购申请,经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内控管理措施组织实施。
(二)采购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通过比选采购、协议采购、定向采购的方式组织实施。
协议入围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协议入围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通过比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比选报价文件接收登记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部门采购记录单》等,做好项目材料文档的收集整理工作。
第二十条 工程类部门采购
(一)校内单项(或单次)采购预算经费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自行采购。
(二)校内单项(或单次)采购预算经费5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1.协议入围供应商满足采购需求的
采购预算经费5万元(含)以上,2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直接选定。采购预算经费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通过比选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2.协议入围供应商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通过比选采购方式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部门采购项目无法按上述条款实施的,由招标管理办公室上报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按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议执行。
第五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与供应商确认合同内容条款,对合同的内容条款承担责任。各审签部门应按要求对合同进行逐一审签。
第二十三条 货物与服务类部门采购相关资料与合同由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管理。工程类部门采购相关资料与合同由后勤服务中心或基建处负责归档管理。
第二十四 条项目负责人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并按要求做好项目验收、资产入账与财务报销等工作。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部门采购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任何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供应商认为工作人员与其它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向招标管理办公室申请回避。
第二十六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有权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的过程和结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的,应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部门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沪二工大资〔2021〕2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