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采购合同的履约管理,规范采购项目验收工作,保障项目建设质量,防范风险,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学校采购管理范围内,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名义签订合同的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以下简称“采购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应坚持“用户主导、多方参与、相互监督、权责明确”的原则。项目负责人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应充分认识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项目验收的审核与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在招标文件编制、合同签订、预算经费使用等环节中,应根据项目特点制定验收方案,明确履约验收的时间、方式、程序及质量保证金等内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工作在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与监督下,由经费管理部门、项目建成后的实际使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审计处、财务处、教务处、科研处、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部门代表学校监督实施。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实施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制定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与落实;
(二)指导和监督采购项目的验收管理工作;
(三)做好与采购项目验收有关的材料归档工作。
第七条 经费管理部门是采购项目验收的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二)加强对采购项目验收各环节的审核与监督,并按照合同规定的验收标准,逐条、逐项进行确认;
(三)根据采购项目验收情况,严格按照预算管理与合同约定做好采购项目经费使用审核与支付管理工作;
(四)做好与采购项目验收有关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使用部门是采购项目完成后的最终使用与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配合项目负责人开展项目验收工作,为项目验收提供必要的人员及场地;
(二)对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全过程进行审核与确认。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采购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有:
(一)按照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组织验收;
(二)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后的后续工作;
(三)做好与采购项目验收有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按要求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三章 验收方式
第十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经费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成立项目验收工作小组,对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工作小组一般由3—5人的单数组成,成员应包括使用部门资产保管员及至少一名与该项目专业有关的技术人员,组长由经费管理部门代表担任。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可采用论证会、现场实物检查、或论证会与现场实物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技术复杂、影响较大的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还可以聘请校外专家共同参与验收。
第十二条 验收项目中涉及大型仪器设备验收的(设备单价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负责人需通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参与开箱验收,并按规定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中签字确认后,方可开展后续的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验收项目中涉及软件类验收的,项目负责人需通知信息化办公室共同参与验收。
第四章 验收内容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验收应依据签订的采购合同或技术协议、招投标文件、样品等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的内容应包括外观、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
(一)外观、数量验收指对合同、到货清单和实物(含样品)三者进行数量、型号、材质、配置等的核对,检查三者是否相符。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拆箱后货物的外观有无破损,合格证、说明书、保修单等是否齐备。
(二) 技术质量验收指检查货物是否按规范进行安装,并通过运行调试(包括功能调试、技术指标调试、整机统调等)和仪器检测等方法,检查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所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应根据项目特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实施情况或成果交付等进行考核或评估,考核或评估情况作为验收结果。
第五章 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经费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组成验收小组,根据合同约定,对项目内容、标准及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验收合格后按要求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单》,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通知资产保管员在资产管理系统内审核相关资产入库信息。资产验收入库流程应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 货物类采购项目验收,资产保管员应根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标签及实物拍照管理规范》要求,在资产管理系统内上传对应的货物照片。
第二十一条 大型设备仪器的验收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执行。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验收期限、结论和异常处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采购完成应及时验收,采购的货物原则上应在到货之日起15日内进行验收(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类采购按合同约定时限进行验收。
第二十三条 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通过时,应视具体情况由项目负责人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能验收通过的,应视情节轻重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以下几种情况不得组织验收:
(一)采购未实施完毕;
(二)采购的货物未按规定送达指定位置或不齐全;
(三)采购的货物或服务未能实现约定的功能;
(四)项目验收所需要的材料缺失。
第二十六条 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使用。凡因验收把关不严或不按时验收而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或由此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秩序的,或由此产生安全隐患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及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9〕7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