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及《上海市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台或成套价值超过10万元(含)且使用方向为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涉密仪器设备和特殊仪器设备除外)。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向校内外开放共享。其他设备的开放共享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是指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部门将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开放,用于单位、个人的科学研究和科技开发等行为。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工作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施,建立校、院两级管理体系,并建立由建设主管、服务保障、实施主体三部分组成的运行体系。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主管部分由科研处、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等部门组成。根据各自管理条线,主要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相关工作,督促各二级单位及时将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开放共享。
第六条 服务保障部分由科研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后勤服务中心、信息技术中心、保卫处、审计处等部门组成。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科研处负责审核、登记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或服务协议的审签;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制度建设,负责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级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核,服务收入的结算管理,服务收入资金的使用监督等;
人事处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队伍的岗位配置优化,指导各二级单位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激励;
教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中的协调工作,确保大型仪器设备优先用于教学工作;
后勤服务中心负责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上下水、电等设施,协助各二级单位做好场所安排;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保障大型仪器设备所需的网络条件,协助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的技术支持工作;
保卫处负责校外用户进校的查验、设备及所在场所的消防安全保障;
审计处负责对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相关流程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实施主体部分为各二级单位,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应设立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小组。各二级单位正职领导是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领导是具体负责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管理机制,明确管理职责;
配备好专管员,为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做好技术支撑和协调管理;
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的主要职责:
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维护;
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开发仪器设备培训内容,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在学校共享管理平台完善设备信息、审核设备预约申请、指导测试人员上机或完成样品测试等技术服务工作;
统计设备使用机时、核算收费、费用催缴等工作。
第三章 运行流程与要求
第九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平台,共享的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各二级单位应及时在共享平台上填报、更新维护纳入开放共享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设备名称、开放共享时间、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管理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 用户可通过共享平台查询仪器设备相关信息,预约类型分为自主上机测试和送样测试。用户提交预约申请,经审批通过后,用户应按约定完成自主上机测试或送样测试。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自主上机测试或送样测试的,应提前通知仪器设备管理员。
第十一条 申请自主上机测试的用户,须经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具备独立操作资质。
第十二条 用户应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测试要求,自主上机测试的用户应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校外用户原则上不允许自行上机操作,如有特殊需要,由各二级单位审批。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管理员应加强仪器设备在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服务中的安全防护,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在规定时间内(由各二级单位自行规定)完成用户预约申请审批,按时完成用户送样测试的检测及相关任务,提供可靠的分析检测结果,为自主上机测试的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
第四章 收费管理与分配
第十四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使用、分类收费”的管理原则。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性的原则制定,收费内容包括材料消耗费、水电消耗费、仪器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维修费、技术服务费及管理费等。为方便结算,以上费用统称为测试费。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制订流程:
(一)各二级单位参照本市同类设备技术服务的市场价格、同行标准或政策标准制订收费标准,并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
(二)报财务处审核备案;
(三)向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
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变动情况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应按上述流程重新办理。
第十七条 分类收费:
(一)校外用户的测试费,按收费标准100%收费;
(二)校内用户的测试费,按收费标准50%收费。
第十八条 收费程序:
(一)各二级单位在财务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专用账户。所有依托大型仪器设备开展对外服务取得的收入均应纳入该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测试费由各二级单位根据收费标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项目合同或服务协议核算确定,由财务处统一收取并开具发票。
(三)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一般采用后收费方式,即先使用后收费;校外开放共享原则上采用预收费方式,即先收费后使用。
校内用户实行项目经费转账(部门预算、市教委财政专项资金除外),仪器设备管理员按照二级单位及学校财务结算规定完成缴费。
校外用户在测试前应与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确认相关费用,并按照学校财务结算规定完成缴费。
第十九条 开放共享服务的收入每年结算分配一次,分配方案如下:
(一)20%由学校统一收取,由学校统筹管理使用;
(二)80%由各二级单位安排使用,用于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设备的购置和更新、耗材购置、仪器设备管理员进修培训、人员费用支出等。其中,实验室仪器设备维修维护支出原则上不低于返还费用总额的20%,人员费用支出原则上不高于返还费用总额的40%。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由于违反仪器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过错人承担责任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一条 自主上机测试用户不得携带其他人员上机操作,或把仪器转交给其他人使用,经查实将暂停共享服务平台的使用资格,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用户负责,并照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 送样测试用户不按要求送样或隐瞒样品的真实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损失,由用户承担责任和照价赔偿。
第二十三条 私自承接对外测试服务业务直接收取费用的,或者暗中额外收费的,一旦发现,经查实后,除追缴全部收入外,将按学校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部门领导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