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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二工大资〔2023〕126号)
发布日期:2023-07-24 03:50:10   发布人:王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3〕2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第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校长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二级单位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单位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资产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和财务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校长办公室、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科研处、图书馆(档案馆)、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基建处、产业发展办公室、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以上成员均以职务身份参加,如有职务变动,由其接任同志自然替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学校的专业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一般管理事项进行审批。属于重大事项的,经研究审议后提交学校“三重一大”会议审定;

  (三)对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出租出借等事项进行审议;

  (四)审议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工作报告,监督检查归口资产管理情况等工作;

  (五)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校国资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国资办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推动落实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的各项决议和校国资委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协调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开展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相关工作;

  (三)按照规定权限,办理资产使用和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审批或备案手续;

  (四)负责组织对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五)负责推进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监管;

  (六)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的收集、汇总和统计工作,编报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报告。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业务范围和权限,统筹管理分管的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是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分工如下: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的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校流动资产、对外投资的管理;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实验室家具的管理;

  (四)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已交付使用的房屋和构筑物、车辆、公共家具用具装具的管理;

  (五)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管理,房屋等各类权属办理登记;

  (六)信息技术中心(信息化办公室)负责软件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七)科研处负责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和其他科研成果类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八)图书馆(档案馆)负责图书(包括纸本图书资料、数字图书资料数据库、音像制品等)、档案,文物及陈列品的管理。

  (九)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学校对外投资的管理。

  未尽事项按照学校职能部门分工确定。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各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执行国家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办法;

  (二)负责对归口管理资产进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加强论证,从严控制,杜绝浪费;

  (三)负责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组织闲置资产调剂,盘活存量资产;

  (四)负责对本部门归口管理资产的使用、处置事项进行审核,并做好批复或备案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归口管理资产定期盘点,配合国资办开展资产清查、资产抽查、资产核实等工作;

  (六)负责建立完善归口管理资产的档案,报送归口管理的资产统计报表、资产状况报告等。

  第九条 资产使用部门是本部门占有和使用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责任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将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二)落实和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本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负责本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国有资产申购、验收、维护、调拨、处置等工作;

  (四)负责完善本部门资产管理系统信息和相关资料管理工作,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一致;

  (五)配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清查等工作,接受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十条 纪委、审计处负责对国有资产工作进行监察、审计。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完成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捐赠、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坚持“科学规范、从严控制、厉行节约、讲求绩效、绿色环保”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需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与实际需要,科学制定资产配置计划。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购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成本过高的。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按照规定的配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要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涉及重大资产配置的,应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五条 各部门资产配置预算需经财务处与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纳入学校预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购置按照政府采购及学校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通过无偿划拨、接收捐赠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资产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是指学校资产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学科研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等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部门资产使用行为,加强部门内部资产使用行为的监管,确保所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规定,推进学校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二十二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和资源的统筹配置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由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调剂使用。

  第二十三条 严格控制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事项,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学校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原则上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竞价方式进行处置。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四)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划转)的;

  (二)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调拨(划转);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五)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六)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七章 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当妥善解决好因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确保国有资产产权清晰,防止因产权不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完善资产管理工作流程,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

  第四十条 国资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完成学校国有资产综合报告编制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定期向校国资委报告资产专项报告。

  第四十二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建立和健全资产台账,及时准确记录各项资产使用、保管、维修等情况,定期编制本部门资产信息报送相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四十四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相应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制度和评价指标,通过科学合理、客观公正、规范可行的方法,真实地反映和评价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应坚持日常评价与年终评价相结合,采用多元化的指标体系和科学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 各资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评价的结果,查漏补缺,完善制度,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务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九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资产管理检查制度,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对各使用单位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

  第五十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做好本部门内部资产管理使用的检查工作,定期对本部门资产的使用状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自查。

  第五十一条 占有、使用学校资产的资产使用部门及资产使用人、保管人都负有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资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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