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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3]27号)
发布日期:2023-12-06 02:25:24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 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 用,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738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 政部令第100)和《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沪财教 〔201626)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和制 度且资产关系隶属于市教委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含专业)学校和其他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事业单位占有、 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 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家所有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无形资产和在建工程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市财政局综合管理、市教委监督管理、事业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管理原则)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

()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的原则;

()政府依法管理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成果转化)事业单位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 法》以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市教委负责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财政部和市财政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的清查、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负责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督促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组织实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

()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订本单位 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核实、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按规定权限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处置等事项的审批申报或报备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按照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完善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全过程实施动态管理;

()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研究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负责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建设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较高的资产管理队伍;

()接受市财政局和市教委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并明确专门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可根据资产规模情况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统筹协调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应充分开展可行性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公示,按照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第三章 资 产 配 置

第十二条资产配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存 量资产状况、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力情况等因素,按照国 家和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调剂、接受捐赠或者购置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 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四条资产配置方式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 赠等。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第十五条资产配置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拨款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购买服务成本过高的。

第十七条市教委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特性,结合市财政局要求研究制订教育行业资产配置标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标准配置资产,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共享、共用或租赁等方式解决的,原则上不予批准购置。涉及重大资产配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证。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当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专项经费购置资产,应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购置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前,应当按照本市有 关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管理办法等要求,编制购置申请 报告,并报上海市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施联合评议办公室进行评议,确保科学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性。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将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及时报告市教委,由市教委组织开展统筹调剂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 产 使 用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行为。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 用、保管、使用、盘点、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控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国有资产日常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通过购置、调剂和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的 资产,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涉及房屋、土地和车辆等资产,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事业单位采用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合格后及时办理在建工程转固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实物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年度终了,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盘亏资产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的规定,推进本单位大型科学 仪器设施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拟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第三十二条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 批准,不得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应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事业单位已成立资产经营公司的,原则上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三十五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资 产 处 置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单位内控规程,提出资产处置申请,并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报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原则上通过相应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处置。资产处置信息应当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开。

第四十条市财政局或者市教委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事业单位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的文件,是事业单位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是市财政局或者市教委安排事业单位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市级财政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合并、分立、撤销、清算;

()资产拍卖、出售、出让、转让、置换;

()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

()确定涉诉讼资产价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经批准无偿调拨(划转)的;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或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产 权)置换和无偿调拨(划转);

()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市财政局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 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市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

()发生重大资产调拨、划转以及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情形;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毁损、灭失;

()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

()其他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结果和涉及资产核实的事项,应当按照市财政局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对资产清查中清理出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需核实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章 产 权 管 理

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国有资产,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妥善解决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确保国有资产产权清晰,防止因产权不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之间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处理。

第八章 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可根据市财政局和市教委有关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建设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工作流程,与市财政局建设的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有效对接。

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将本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纳入市级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保证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

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资产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资产报表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形成)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完整,数据应当真实、准确。

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状况,并作为编制本单位部门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档案保管) 事业单位应做好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资料和文件的保管归档工作,确保资料的安全完整。

第九章 资产绩效评价

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局、市教委和事业单位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对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效率等进行的综合性考核和评价。

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资产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日常监管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材料审核、现场检查、单位抽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章 监 督 检 查

第六十条市教委根据职责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依法进行监督。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内部控制制度,防控国有资产管理风险。

第六十一条市教委可以通过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或聘请有资 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等方式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六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切实配合有关巡视()、审计等检查,依法依规落实好相关国有资产管理整改工作。

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国有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活动,要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六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国家和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市教委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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