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管理,进一步推进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和管理,是部门预算编制和审核的依据。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市级行政单位行政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购置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市级行政单位履行职能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四条 市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上限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五条 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设置标准。省部级领导按需要配备。其他人员按照局级、处级、科级以下三个级别进行划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单位编制数是指独立核算行政单位的行政编制数。
第六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
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八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
第九条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级行政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所需经费在部门(单位)公用经费等预算中列支。
新成立单位、新开展大型转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要申请专项经费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由市财政局根据本标准审核后确定。
第十一条 市级行政单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超标准配置的,应按资产配置的相关程序报批。
本标准实施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可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到标准内,方可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十二条 违反本标准规定超标购置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四条 市级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并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其他市级事业单位购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2、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录1:
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
注: 1、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
2、已安装中央空调的原则上不得配备分体空调
附录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注:本表中所列“长期使用”是指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