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案 学 法
――采购过程中的“拆项”问题
采购过程中的 "拆项"问题是指在一个预算年度内,有些项目为压缩法定采购周期、减少工作量、规避法定程序,甚至于进行利益输送,而化整为零或拆分时段,把本该集中采购的项目人为拆分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金额都未达到集中采购数额标准,以此规避公开招标等集中采购方式。
――案 例――
№1 我校某二级单位计划采购一批教学设备,预算总额约为450万元,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然而在采购申请时,该单位将项目人为拆分为多个独立的项目,每项预算金额都低于100万元,从而规避公开招标程序,直接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
案例分析: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该单位为了简化采购程序、节省时间或避免公开招标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竞争压力,选择通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采购。这种做法限制了广大供应商的公开竞争,从而规避公开招标,违背了招标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我校某二级单位在极短时间内分批次采购了合计约为32万元的耗材。该项目本应按照校级采购方式(采购预算≥30万元)实施采购,后经人为拆分成采购金额均低于5万元的数笔小额零星采购项目,通过自行采购方式直接实施了采购,以此规避了30万元的校级采购流程,以及5万―30万元的部门采购流程。
案例分析:采购人以“缩短采购周期、方便实施”等理由,对采购项目进行故意拆分成小额零星采购,一方面违反了学校采购规定,同时因缺少采购合同(协议)的法定约束力,易出现供应商偷工减料、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风险,从而损害学校利益。
TIPS:
针对一些科研等特殊需求,不能事先明确采购量的情况下,年度内确需分多次采购的情形,在编制预算时就要予以慎重考虑,可提前与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沟通,共同商讨解决方案。
――学 法――
l 《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十六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l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采购过程中,采购人不得以支解、化整为零、招小送大、设定不合理的暂估价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法定采购方式。
l 《招标投标法》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l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四十九条校内采购实施过程中,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规避学校采购管理制度。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以化整为零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政府采购;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属于规避校级采购。
项目负责人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与工程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多次采购,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预算批复同意,或采购项目预算调整,或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采购项目除外。
――防火墙――
1.完善内控制度:各部门和二级学院进一步优化完善部门采购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采购执行标准和审批管理,坚决防止“拆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2.加强采购监管:经费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采购实施过程中的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3.规范预算管理:加强采购预算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防止为了规避预算控制而进行拆项。
4.增强法规意识:对采购员开展的法律法规培训,增强法规意识,明晰违法后果,守住廉洁红线。
注:相关链接
《如何准确认定“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这10个问答说清楚了》https://mp.weixin.qq.com/s/2fkVZDKkNDmIyKHALWsJ4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