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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学法—一分钟学采购——采购进程中容易被忽略的“关联关系”审查
发布日期:2024-10-14 03:41:19   发布人:

     

――采购进程中容易被忽略的“关联关系”审查

 

日常招标采购过程中主要会涉及采购方、供货方、招标代理方(评审专家)三个重要角色,其中任一方成员中存在相互利害关系,都可能会影响采购的公平、公正,甚至涉嫌围标、串标等违规行为,从而直接影响到采购项目的执行。

因此,“关联关系”的审查是一个容易被忽略但至关重要的环节。“关联关系”指的是采购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包括供应商与采购方之间的亲属关系、股权关系、业务合作关系等。审查“关联关系”有助于确保采购过程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采购过程中的“关联关系”审查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接下来,我们将以案例来探讨“关联关系”审查的具体内容和注意事项。

 

――案  例――

1 三家供应商参与比选项目,评审完成之后A单位以最低价成交并签订了合同。在项目结束后学校审查了3家单位的关联关系(包含了:法定代表人、股东、主要人员、报名授权人),发现A单位的法人实则为B单位的股东(注1,存在法规明文规定的利害关系,判定评审结果无效。

1.类似利害关系问题

(1)   A单位项目组成员中的某一位为B单位的授权人。

(2)   A单位项目组成员中某一位的手机号码、邮箱地址或者座机号重复出现在B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3)   A单位的授权人和B单位的授权人的身份证地址为同一地址。

(4)   A单位的授权人和B单位的项目组成员中的某一位身份证地址为同一地址。

 

2 三家单位投标,在评审过程中专家发现A公司与B公司的开标一览表中落款的项目编号都与招标文件的项目编号少了同一位数字。又经深入核查,发现A公司与B公司在服务方案和应急预案方案中都有大量相同的段落表述(注2,涉嫌串通投标。评审专家决定中止评审,导致采购暂停。

 

A公司报价单

B公司报价单

2.类似串通投标问题

(1)   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封面,格式,字体,排版异常一致,如:(开标一览表的价格均为靠右下角对齐、项目名称中间都有一个空格等类似现象)。

(2)   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家打印店,如(某打印店的打印设备不清晰,在A4纸右下角都会出现一团小黑点,3家投标文件的纸质版都会留有相同痕迹)。

(3)   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某一页人员签字字迹相同、A公司盖B公司公章、A公司单位名称出现在B单位的投标文件中。

(4)   A公司提供了5个业绩复印件,其中有一个业绩是以B单位名义签署的。

(5)   3家单位分项报价表分项内容一致(某会展项目,在招标文件并未规定报价表格式的情况下,3本投标文件上的报价表呈现内容基本一致,如下图)

 

3 一个非政府采购项目,三家单位参与竞标,在相关材料复核时,发现二家供应商中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作者和最后一次保存者的署名,以及时间点完全相同(注3,涉嫌串通投标。

A公司标书                             B公司标书

3.类似投标材料问题

(1)   3家供应商投标文件Word版或者PDF版命名方式完全一致,都为某项目(或某单位)。

(2)   3家供应商存储电子版的U盘款式一致(注:某些事业单位审计人员会将U盘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进行复核,审查时会要求调取当时开标时供应商递交的原U盘。)

(3)   电子版投标文件命名为A单位投标文件,打开后实则为B单位投标文件。

(4)   电子版投标文件扫描时,都将投标文件封面一并扫入或因使用同一套扫描仪/打印机,其扫描件的扫描痕迹异常一致(如都有同一处的竖线、标记或倾斜角度一致等)。

 

4 其他串通投标问题

(1)   呈现异常的规律性报价、梯度报价:如某服务项目预算为10万,三家单位报价分别为990009800097000

(2)   两家单位有相同的股东、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主要人员。

(3)   两家单位企业注册地址一致。

(4)   项目报名时授权书格式一致。

(5)   投标文件中需要有信用中国截图或者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截图时,截取的时间接近甚至一致。

 

――学  法――

l  《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六十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l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第十八条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目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l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防火墙――

在采购项目评审前,采购方、招标代理方(评审专家)与供货方之间存在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回避;对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开展关联关系审查(注4),避免因存在关联关系而影响采购公平、公正,妨碍采购任务的执行。

4、常用关联关系核查网站

Ø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

Ø  企查查:https://www.qc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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