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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进口产品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22〕159号)
发布日期:2022-11-02 10:08:29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及实施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8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第三条 采购人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

  第四条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坚持有利于本国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方转让技术、提供培训服务及其他补偿贸易措施的产品。

  第二章 审核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获得上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采购活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与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确认进口产品能否采购后,方能开展采购活动。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进口设备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申请表》等材料。进口产品属于大型设备的,还需进行大型设备购置前可行性论证,具体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组织进口产品论证。论证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九条 参与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第三章 采购管理

  第十条 进口产品的申购由使用部门在资产管理系统提出请购申请,具体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采购进口产品应当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采购人及其委托的学校外贸代理在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文件中应当载明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因产品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原有采购项目的,不需要重新审核,但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第十六条 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履行中,项目负责人确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产品,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七条 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法人或组织作为学校外贸代理,学校与外贸代理签订委托协议,学校、外贸代理及供货商签订三方合同。

  第十八条 采购进口产品合同应当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必备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问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设备免税要遵照海关有关规定,如不能免税且合同未约定由供货商承担可能发生的关税,则由使用部门承担。

  第二十条 单独进口零配件及易耗品,须出示主机进口免税证明(免税证明有效期五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口产品的验收工作,防止假冒伪劣产品。

  第二十二条 一般进口产品的验收依据《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属于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细则(试行)》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完成后应将购置过程中的相关材料及时归档。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政府采购进口设备申请表;(二)招投标相关材料;(三)合同、协议等;(四)验收材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一)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

  (二)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专家出具不实论证意见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同时遵守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与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矛盾,应当以国家或上海市地方政府及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为准。其它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上海市地方规定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流程图

  附件2:进口设备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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