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危险化学品采购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要求,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的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最新目录执行。
第三条 学校危化品采购应遵循“专人申购、严格审核、定点采购、专人保管”等原则,使用部门是学校危化品采购的责任主体。
第四条 使用部门“危化品”采购应指定专人申购,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其他人员不论金额大小,用于何种用途均不得自行采购。
第五条 危化品采购流程
(一) 使用人向指定申购人提交采购申请;
(二) 指定申购人在资产管理系统中提交采购申请;
(三) 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依次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批,保卫处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备案,招标管理办公室受理;
(四) 审批通过后,指定申购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以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相关管理制度,按公安部门要求进行申报、审核及备案,并在公安部门指定单位采购;
(五) 采购完成后,由指定申购人统一收货,并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要求统一保管使用。
第六条 危化品的验收应由指定申购人与保管员共同按采购清单逐项、逐条严格核对,验收完成后由指定申购人办理报销手续。办理报销需提供正规采购发票和审批流程单(资产管理系统中打印)及资产入库凭证。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 未经审批擅自购买危化品的;
(二) 未在正规平台渠道购买危化品的;
(三) 其它采购行为可能造成事故或存在潜在风险的。
第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