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与使用,促进设备的协作共用,提高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和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范围:
(一)国家科委颁发的“二十三种大型精密仪器目录”中的仪器设备(见附件);
(二)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等;
(三)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配套使用,整套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四)单台(件)价格在10万元以下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仪器设备;
(五)经学校或二级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认定的其它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六)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资产属于学校占有,能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使用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均应纳入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学校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二级部门、经费管理部门、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学校的工作实际,制定并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与监督;
(二)负责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中新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立项审核及购置后的验收工作;
(三)负责组织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校外论证及申报工作;
(四)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资产入账及技术文档、使用说明、验收报告等档案材料的归档工作;
(五)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资产清查盘点等检查工作;
(六)负责汇总、统计与分析二级部门填报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关数据,并报送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条 经费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申报审核及预算编制;
(二)负责主持设备预算单价10万元及以上至100万元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含进口设备)的校内论证;
(三)负责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第六条 使用部门是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完善并组织实施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维护维修保养制度、考核制度等。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职能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二)负责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推进落实开放共享工作;
(三)负责组织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
(四)负责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实物和账目管理;
(五)负责本部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相关数据统计及上报,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做好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论证与购置
第七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以学校发展规划和使用需求为导向,统筹规划,合理配置,避免重复购置和盲目购置。
第八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了解该仪器设备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向,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对需要仪器设备的必要性、紧迫性分析;工作人员配备及培训计划;安装使用环境及设施条件、经费落实情况、选型理由、投资效益预测等内容。
若学校已有同类仪器设备,须提供调研情况说明,其内容应包含现有同类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工作情况、与拟申购设备的区别,说明不能共享的理由。
第九条 经充分调研,确有必要购置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其可行性论证报告经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涉及大功率用电设备的,需先向基建处、后勤保障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申报,经讨论形成建设方案,具备使用条件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涉及进口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除进行校内可行性论证外,还需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校外可行性论证工作,并按要求报上海市教委和财政局审批。
第十一条 未经论证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不予受理。因未按时提出论证申请导致论证工作不能在限期内完成,或论证组织工作不及时,从而导致预算不能执行的,后果由申购部门承担。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使用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技术要求,积极协调落实,做好设备进校前的房屋改建、安装设施等准备工作,确保设备到校后及时安装、调试、验收、投入使用。
第四章 验 收
第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加强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工作,对技术要求较高、安装条件比较复杂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从同意申购开始,使用部门应组织专人全过程参与仪器设备的安装和调试等工作,为后续仪器设备的验收奠定基础。
第十五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验收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项目负责人、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等部门组织实施。验收不合格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不得投入使用。具体验收条件如下:
(一)检查仪器设备内外包装是否完好;
(二)检查仪器设备和附件外表面有无残损、锈蚀等现象,发现问题作详细纪录,必要时拍照留存;
(三)查对实物:按照订货合同、装箱单等对照实物,清点主件、附件、备件数量,查验规格、型号、技术资料等。开箱后如发现缺件或质量问题按合同及时向供货方进行交涉;
(四)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开箱验收时调试设备,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凡合同规定有外商负责安装调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国外厂商技术人员到场后,共同开箱验收;
(六)验收结束后应按学校采购合同管理要求填写项目验收报告,并作为资产入库报销的依据,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必须建立技术档案。技术档案的内容应包括:申请购置表、论证报告、有关批准文件、合同及附件、进口免税批准件、商检报告、验收报告、技术资料、操作规程、保养维修记录等。技术档案原件由项目负责人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应制定并完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安全防范制度,在使用管理中应做到定室存放、定人操作和定期维护。
(一)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完毕,必须在使用记录册上做好记录。
(二)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保养,定期保养,每次维修后做好记录备查。
(三)发生故障或损坏时,使用部门责任人应及时报告部门领导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积极组织、协调维修工作。非专业人员或机构不得擅自拆修。
(四)发生重大故障或损坏时,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防止故障扩大,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部门领导及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五)维修结束后使用部门应按要求将维修报告、验收报告等材料报送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归档。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在完成本部门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分为校内共享、校外共享。具体管理要求及收费标准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工作,详见《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实施细则》。
第六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一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督促本部门管理人员努力履行岗位职责,不断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绩效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使用部门,学校在预算申报、经费扶持等工作上将予以支持;对于考核不合格的使用部门,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并对该部门同类型仪器设备的预算申报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三条 对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运行、维护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个人,使用部门应在职务晋升、年度考核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对在上述工作中严重失职,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