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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细则(试行)(沪二工大资[2021]283号)
发布日期:2022-01-04 09:34:38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和校园环境安全,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总局令第32号)和《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从事病原微生物或从事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实验活动适用于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涉及的组织机构及责任体系等以《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规定为准。

  第四条 生物安全管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分级管理、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原则,贯彻落实“谁批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安全工作责任制,强化落实各教学、科研单位的主体责任及实验室的直接责任。

  第五条 涉及生物安全管理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应根据管理需要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实施日常安全检查等。

  第二章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开展与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前,应主动向学校归口职能管理部门进行申报,获批后方可开展。其中,教务处负责涉及或从事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教学类实验活动审批工作;科研处负责涉及或从事与生物安全有关的科研类实验活动审批工作。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各类涉及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活动场所、人员及实验项目等登记备案造册。

  第七条 凡涉及病原微生物的教学、科研实验活动,各二级单位应先根据国家标准“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确认所涉及的实验室与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开展病原微生物实验与管理的条件,再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取得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室应根据所涉及的微生物危险等级制定本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手册,建立本实验室的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名册,做好采样(购)、储存、领用、使用、销毁和处置等记录工作和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涉及国家认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的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实验室应对从事生物实验活动的师生进行专业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防护服)、帽子、口罩和手套等符合防护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十条 实验室应定期对专业设施、警报设备、应急装备及消防装备和危险物品与材料等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处置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工作程序,涉及病原微生物或与微生物有关的实验废弃物应用专门容器收集,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废弃的生物实验器材和耗材应放入高压灭菌袋中,送入高压灭菌器中进行灭菌处理。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将生物实验废弃物按照规范分类包装,张贴标签信息,交由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四章 应急处置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地制订本单位及各实验室的生物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保证其运行状态良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发生生物安全事故,应按照《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处置,不得瞒报、谎报或延报。

  第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或造成生物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据事故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涉及生物安全有关的教学科研类实验项目申报与备案流程图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涉及生物安全有关的教学科研类实验项目申报表

  附件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涉及生物安全有关的教学科研类实验项目备案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1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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