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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有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沪二工大资〔2022〕139号)
发布日期:2022-09-30 01:15:45   发布人:王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根据《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教[201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促进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沪财资[2019]16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委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处置权限的通知》(沪教委国资[2022]44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学校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国有资产自主处置(以下简称“资产自主处置”),是指学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对符合处置范围内的国有资产,通过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自主处置。

  第三条 学校资产自主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未经批准,各教学、科研单位、机关及直属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资产自主处置工作在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由使用部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纪委(监察室)、财务处、审计处等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第五条 资产处是学校资产自主处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宣传及资产自主处置工作的受理与审核。

  第六条 使用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的责任部门,对本部门提交自主处置资产的鉴定、审核、数据填报及存放管理等工作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学校自主处置国有资产的账务核销、资产处置收入的收取及上缴国库工作。

  第八条 审计处配合完成待报废资产评估机构的遴选工作,并负责对评估机构的服务情况进行考核。

  第九条 纪委(监察室)、审计处是学校资产自主处置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学校资产自主处置的监督及检查工作。

  第三章 处置范围和方式

  第十条 学校资产自主处置范围是指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500万元(不含)以下的国有资产,不包括土地、房屋、机动车辆及一次性处置账面余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应收款项。

  第十一条 资产自主处置的方式包括:

  (一)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是指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或使用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仅限于市教委系统内(跨系统、跨级次不属于本细则管理范围)。

  第四章 处置流程

  第十二条 报废处置工作流程

  (一)使用部门申报。使用部门根据资产处报废资产受理管理规定,对符合报废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核对清点及鉴定,经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资产鉴定小组)审核通过后,提交报废申请单及部门会议纪要。使用部门应确保待报废国有资产的合规性(包括不低于最低使用年限、处置理由、待处置资产现状等)、完整性、真实性。

  (二)核对初审。资产处对申报部门待报废资产进行实物核对及审核,待报废资产由原资产保管员继续保管。

  (三)校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

  (四)资产评估。委托经遴选后的资产报废评估机构对待报废资产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五)上级备案。资产处负责将资产自主处置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资产处置。获上级部门批复后,资产处根据国有资产报废处置要求,以公开方式对拟报废资产进行处置。

  (七)资产核销。资产处置完毕后,资产处负责在财政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处置资产的销账。财务处负责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及处置收入的收取与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 报损处置工作流程

  (一)使用部门申报。使用部门对符合报损条件的国有资产进行审核,由部门党政联席会议(或部门资产鉴定小组)出具处理意见和计算赔偿金额后提交至资产处。

  (二)校级审批。资产处对报损资产处理意见进行初审,资产与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处置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根据最终处理决定向有关责任人执行有关赔偿处理。

  (四)上级备案。报损资产处置完成后,资产处负责将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资产核销。获上级部门批复后,资产处负责在财政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处置资产的销账。财务处负责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及处置收入的收取与上缴工作。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处置工作流程

  (一)资产处在上海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系统中完成相关资产的单据处理。

  (二)校级审批。资产与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

  (三)上级备案。资产处负责将资产自主处置的相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资产核销。获上级部门批复后,由资产处负责在财政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资产销账。财务处负责处置资产的账务核销。

  第十五条 学校资产自主处置申报材料包括:

  (一)资产自主处置备案文件;

  (二)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部分资产报废评估报告(针对资产报废);

  (四)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常委会议资产处置会议纪要;

  (五)其他相关文件

  1.遗失:遗失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如发生被盗,应有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2.毁损:毁损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及处理意见、赔偿收入收缴凭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造成的,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受灾证明等;

  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部分资产报损鉴证报告(针对资产报损);

  4.无偿调拨(划转):无偿调拨(划转)情况说明、学校批准文件、转入方的接收证明等。

  第五章 评估及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 自主处置报废资产,原则上应当通过招标、拍卖、询价等市场竞价的方式公开处置报废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

  第十七条 资产自主处置的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和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应当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由财务处负责上缴市级财政国库。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使用部门在资产自主处置的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单据予以审批;

  (三)其他造成学校和部门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仪器设备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国有资产自主处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二工大资〔2020〕48号)废止。


  附件:资产自主处置报废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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