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行使学校社会服务使命,扩大学校社会影响,同时加强学校提供对外服务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应遵循“严格审核、规范管理、控制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声誉,影响教学秩序,以及可能存在损坏学校资源风险的活动,均不得提供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社会服务主要指学校根据自身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为社会提供与学校学科专业及学生培养、就业等相关的,如会议报告、讲座研讨、文艺演出、体育赛事、活动展示等服务。
第四条 对与学校有合作或对学校教学、科研及人才培养等有帮助、有贡献的单位提供校外服务的,所涉部门应优先安排,给予相应的支持与帮助。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管理工作,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及所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职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的使用部门是提供社会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所提供的社会服务活动负责。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所涉部门,是指与学校日常教学、科研、保障等相关的学校管理部门,应根据学校教学安排、校园安全及资产管理等要求,加强对此类工作的管理力度,对所提供的社会服务予以支持、配合与保障。
第八条 学校提供社会服务的对象是具有合法资质的单位(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服务单位”)。学校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委托学校组织的公益类社会服务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审核与管理
第九条 使用部门对服务单位应先审核其资质,根据其项目性质与内容,向所涉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提供社会服务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提供服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使用计划书等详细书面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活动内容属于讲座、论坛、报告会、研讨会等性质,使用部门应到宣传部备案,若涉及外籍人士参加,还需由国际交流处进行审批,其他类型的活动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所涉部门在确保申请活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及学校其他工作安排的前提下,根据本部门职责范围予以支持,由部门负责人在登记表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学校提供社会服务工作,应服从学校统一安排,优先保障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已审核通过的申请若与学校安排发生冲突时,由使用部门与所涉部门协调解决,对于因与学校安排冲突而取消的申请,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成本补偿费退还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提供社会服务需缴纳一定的成本补偿费。成本补偿费主要包括运行补偿费、人员补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等。成本补偿费及社会服务收费需经财务处审核。鼓励使用部门按市场价收费。
第十四条 提供社会服务应签订学校通用服务合同,使用部门持登记表、合同会签单及相关材料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加盖合同章。
第十五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核要求规范提供社会服务,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也不得转用。因故取消使用的,应提前一周通知所涉部门,因故改变使用时间或使用内容的,应重新提出申请。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服务单位从事的活动与审核内容不符、有转用情况或其他不按规定使用的,使用部门应立即制止。如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应及时上报公安机关或学校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 使用部门不得执行合同约定外的内容,擅自执行合同约定外内容的由职能部门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因管理或使用不当造成学校设备设施损坏的,使用部门应责令服务单位按规定赔偿,处置完毕后应及时上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十八条 造成安全责任事故的,在查明事实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责任予以认定,按学校管理规定追究相关负责人与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关于临时利用校内资源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规范管理办法(修订)》(沪二工大资〔2019〕20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