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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23〕188号)
发布日期:2023-11-21 03:45:47   发布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管理的针对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全面推进实验室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工作,严格按照教学、科研实验的专业类别和风险等级落实安全防范、风险控制和应急处置等举措,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和创新开发等活动的实践场所,用于学生开展上述活动的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是以“房间”为单位(含化学品储存场所、仓库、中转站和废弃物储存场所),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开展实验场所的危险源特性、类别辨识和风险等级认定。

第四条 本办法中,危险源是指实验场所内可能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在一定因素作用下会转化为安全事故的根源。

风险等级认定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风险特性和危害程度的过程。

安全风险评估是指危险源导致的风险事件所带来的影响或损失的可能性进行评价,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论证,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监督和指导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检查监督二级教学、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安全防范、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等防范举措的落实情况。

第七条 二级单位作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工作。督促实验室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估;按照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风险管控和应急预案等管理措施;对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结果进行审核确认,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人作为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依据本办法对实验室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等级认定工作。依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情况,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制度,落实安全防范和风险控制的措施,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和救助的设备设施,开展专项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结果报二级单位审核确认。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场所的危险源情况发生改变,实验室应重新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估。经二级单位审核确认,报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源分类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源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涉及的危险源特性进行划分。根据学校教学、科研活动的专业特点,分为化学类、生物类、机械类、电气类和其他类等五种类别的实验室危险源。

(一)化学类危险源涉及使用或存贮危险性的化学试剂、化学气体、产生化学反应和化学废弃物的实验场所。该类危险源主要为危险化学品(包括具有剧毒性、易制毒、易燃性、爆炸性、易制爆、易腐蚀等化学品)、危险性气体(包括具有易燃性、助燃性、易爆性、有毒性、易窒息等气体)和危险化学废弃物等,以及因设备操作、设施故障或存在防护缺陷而造成伤害的各类化学反应装置。

(二)生物类危险源涉及从事生物材料、基因工程、微生物研究和生物因子研究的实验场所。该类危险源主要为可能引起实验室内部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污染或人体感染的生物因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生物毒素及其他生物活性物质)、病原微生物(可以侵犯人、动物引起感染甚至传染疾病的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立克次体、寄生虫等)、有害生物(能够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危害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生物)等,以及因设备操作、设施故障或存在防护缺陷而造成伤害的各类生物反应装置。

(三)机械类危险源涉及从事机械制造、机械设计、机电一体化、金属材料等专业,或较多涉及使用危险性机械设备与操作工具的实验场所。该类危险源主要为高温设备、超低温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噪音设备,粉尘设备以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或易引起绞、碾、碰、割、戳、切、烫、冻等伤害的设备与工具等。

(四)电气类危险源主要涉及材料应用物理、光电工程、信息通信、控制工程、计算机技术、电气工程等专业,或较多使用高电压、大电流、大功率、激光、强磁场、辐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场所。该类危险源主要是易引起电气超负荷、短路、静电、漏电,或造成人员触电、灼伤、辐射及火灾、爆炸等危害的用电设备和工具。

(五)其他类危险源包括除以上危险源以外的,涉及使用明火设备、故障设备,消防设施和防护设备配置不规范,或对实验环境和实验操作有伤害防护要求的实验场所。该类危险源主要是使用明火设备,老化或绝缘失效电气,超负载使用接线板,消防设备配置不规范,危害防护设施缺失,易引发设备短路、漏电故障,造成人员触电、电气火灾、粉尘爆炸等危害,以及防护缺失和不规范操作引发的伤害风险。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主要是依据实验室存放危险源的风险程度或实验所使用的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等易引发的潜在风险程度,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

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主要分为四个等级,一级为高危险等级、二级为较高危险等级、三级为中危险等级、四级为一般危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指标主要包括: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危险性气体等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弃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危险性机械加工设备、加热设备、制冷设备,以及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所产生的风险;使用高电压、大电流、大功率等设备,以及使用激光、强磁场、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等特殊仪器设备所产生的风险;实验室其他危险源产生的风险。依据涉及危险特性或数量对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认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按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认定标准无法确定风险等级的,学校将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上海市及学校相关法规和制度,认真开展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估等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防护措施,规范配置安全防护设备,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加强对实验室危险源进行安全、规范的管理,以及对实验项目和实验环境的风险管控。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须明示实验室安全危险源类别和风险等级,明示危险源的危害性及防护措施;危险源所在区域须明示安全警示标志,规范配置安全防护设施。

(二)实验室须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经二级单位审核通过并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根据风险等级认定情况制订安全防控举措和应急预案,完善本实验室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等。

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是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平台,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须按照规定进行危险源管理及信息维护等工作。

(三)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安全准入制度。凡进入四级及以上安全风险等级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通过校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凡进入三级及以上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通过“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准入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实验室。国家对准入资质有明确要求的,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进行实验操作。未获得安全准入资格的人员不予进入。

(四)实验室须制订符合本实验室特点的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定期对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安全规范、安全操作技能、个人防护技能、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

(五)凡有一级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针对性专项应急演练并存档;凡有三级和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的二级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应急演练并存档。

第十七条 根据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情况,以及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

(一)一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半年内完成所有一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每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二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2 个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半年内完成所有二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每2个月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三级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每周进行至少1次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季度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一年内完成所有三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每季度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负责人须每两周进行至少1次安全自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级单位每学期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一年内完成所有四级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每学期不少于1次开展安全督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五)各单位开展的实验室安全检查情况,以及隐患整改和风险控制情况应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存档,并作为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危险源辨识、风险等级认定和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未通过安全风险评估的实验室不得开放使用。若出现漏评或高风险等级低评等情况,学校将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部门内控制度。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标准.docx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认定表》(模版).docx

附件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报告》(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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