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工作,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沪教委国资[2014]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仪器设备维修,是指已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卡,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类仪器设备、科研仪器设备、信息化设备、公共设施等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工作。行政办公设备的维修参照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 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机关、直属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是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责任主体,应重视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工作,提高部门人员的主人翁精神与责任感,认真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与维修工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实行二级管理体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种类,由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归口管理。
㈠科研处负责教师从事科研项目期间涉及仪器设备的维护与维修的审核及监督等工作。
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教学类仪器设备、行政办公电脑、打印机等设备维护与维修的经费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
㈢后勤保障处负责学校办公家具、空调、电梯等基础公用设施维护与维修的经费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
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多媒体教室、会议音响及与信息化相关的设备维护与维修的经费管理、审核、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使用部门应建立完善的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制度,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与维修申报、经费报销、及仪器设备维修的登记管理等工作。涉及大型仪器设备维护与维修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三章 维修原则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应当贯彻“勤俭节约、修旧利废、以修为主”的原则,鼓励各部门对旧设备进行立项改造,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实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第七条 仪器设备应以“注重保养、主动维修”为主,通过对易损部件针对性的保养或改造,降低故障发生率及维修频率。按照“谁供货,谁维修”的原则,选择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与维修的单位,由使用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厂家)联系。
第八条 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故障,属于保修范围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与供应商(厂家)联系,及时办理退、赔、换、修等手续,同时报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应马上停机,记录故障发生时间、原因等事项。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与资产保管员应开展力所能及的维修,如无法自行维修应及时上报。
第十条 对于损坏严重,无法维修或维修成本达到或接近新购设备价格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再进行维修。已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的仪器设备,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疏忽或保管不力等人为因素导致损坏的,维修费用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违反学校相关采购规定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由采购部门自行承担售后服务及维修费用。
第四章 维修程序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提出仪器设备的维修申请,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设备维修单》(以下简称“维修单”),经本部门分管资产领导审核后,交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实验室教学类仪器设备的维修实行预算申报制度,由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如实申报下年度的仪器设备维修计划。
因不可预见原因发生的计划外的仪器设备维修,由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报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待落实经费后予以实施。
第十五条 对于已超出保修期的仪器设备,由归口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制定维修方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单项或批量维修金额达到学校招标限额标准的,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确定具体维修单位。单项或批量维修金额达到1万元及以上的,需签订保养维修合同,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七条 涉及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维修的,在维修完成后,应在《大型仪器设备履历书》中做好维修记录。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使用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验收,本部门分管资产领导审核,报相关经费管理部门审批。报销时需附《维修单》、维修材料清单及发票等,如签订维修合同的,还需附合同。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维修如涉及配置升级、增值时,应事先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备,经同意后,方可予以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