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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沪二工大资〔2021〕26号)
发布日期:2021-03-11 08:28:37   发布人: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管理及实施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65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上海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沪府令6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达到校级采购与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的采购方式。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四)因工作需要,采购特定地点办公用房的;

  (五)特殊领域的课题研究,需要委托该领域具有领先地位的学术机构或者自然人开展研究的;

  (六)邀请具有特定专业素养、特定资质的文化、艺术专业人士、机构表演或者参与文化活动的;

  (七)其他依法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时,应充分认识到选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严肃性。经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此类工作的监督与管理,并按要求做好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可行性论证及申请材料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充分考虑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申请及审核过程中各类不确定因素,做好相关应对预案,确保采购项目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因审核不通过而造成项目无法完成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审批与操作规程

  1.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写《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上海第二工业大学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等资料,对单一来源采购的唯一性及价格合理性等情况进行说明。

  2.经使用部门、经费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由招标管理办公室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3.招标代理机构按相关管理要求在指定平台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七条 单一来源采购公示内容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预算金额和内容;

  2.拟采购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公示的期限;

  6.采购人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第八条 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采购人应当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按学校相关采购管理制度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

  第九条 公示期满后无质疑或质疑经解答后无异议的,由招标代理机构按照相关管理要求组织评审,并按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公示。

  第十条 签订合同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项目负责人应按《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中的要求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并督促成交供应商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完成后按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及资产入库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列几种情况的将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

  1.为规避招标,人为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2.论证过程虚假;

  3.因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不当而造成纠纷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学校现有管理制度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沪二工大资〔2019〕75号)同时废止,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审批流程图

  附件2:《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审批表》

  附件3:《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申请报告》

  附件4:《上海第二工业大学货物与服务类单一来源采购专家论证意见表》


 上海第二工业大学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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